四、长期资产的净值 【问题11】我公司取得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长期资产,发生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请问应如何确定长期资产净值?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第九条规定以外的长期资产,发生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的,以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者摊销后的余额作为长期资产净值。 若你公司取得《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长期资产,发生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的,长期资产净值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者摊销后的余额确定。 【问题12】2026年5月,我公司一项属于《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长期资产发生用途改变,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该项设备对应的进项税额在取得时已勾选抵扣,请问在计算因用途改变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可以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该项设备的净值吗? 答:不可以。 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第九条规定的长期资产,其净值是指按照第十七条规定的调整年限,采用平均法计算的资产余额。 计算公式如下: 长期资产净值=长期资产原值×(1−已取得长期资产月份数/(调整年限×12)) 已取得长期资产月份数,自第十七条规定的调整年限起始之月起计算。按照上述规定,若你公司属于《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长期资产,发生用途改变,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在计算因用途改变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等规定计算该项长期资产的净值,不得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该项长期资产净值。 【问题13】我公司在2026年4月取得一台设备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该设备于当月计入固定资产,原值600万元,自2026年5月起计提折旧。假如此后该设备用途未发生改变,请问该设备截至2026年底的净值如何计算?已取得长期资产月份数是多少?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第九条规定的长期资产,其净值是指按照第十七条规定的调整年限,采用平均法计算的资产余额。 计算公式如下: 长期资产净值=长期资产原值×(1−已取得长期资产月份数/[调整年限×12]) 已取得长期资产月份数,自第十七条规定的调整年限起始之月起计算。 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取得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长期资产,其调整年限从长期资产取得或资本化改造完成,且原值超过500万元后首次计提折旧或者摊销的当月开始计算。 按照上述规定,一是若你公司在2026年4月取得的设备属于《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长期资产,那么应当按照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等规定计算长期资产的净值。 二是由于该设备调整年限应当从其取得且原值超过500万元后首次计提折旧的当月(2026年5月)开始计算,因此截至2026年12月底已取得该项长期资产月份数为8。 【问题14】我公司在2025年3月取得一台设备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设备于当月计入固定资产,原值400万元,自2025年4月起计提折旧。2026年5月发生资本化改造,资本化改造完成后原值为700万元。资本化改造完成的当月,我公司改变该设备用途,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请问该设备资本化改造完成后,如何计算其净值?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第九条规定以外的长期资产,发生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的,以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者摊销后的余额作为长期资产净值。 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第九条规定的长期资产,其净值是指按照第十七条规定的调整年限,采用平均法计算的资产余额。 计算公式如下: 长期资产净值=长期资产原值×(1−已取得长期资产月份数/[调整年限×12]) 已取得长期资产月份数,自第十七条规定的调整年限起始之月起计算。 从你公司描述的情况看,该设备属于《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长期资产。按照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规定,该设备完成资本化改造后应当区分以下两类对象分别处理: 一是资本化改造支出部分视作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长期资产,以资本化改造支出的入账价值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相关公式计算净值。 二是资本化改造支出以外的部分,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计算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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