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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即问即答(五)  
  〖 ※ 发表时间 2026-9-20 16:06:33 ※ 〗  
     
 

六、长期资产的抵扣规则

【问题20】我公司在2026年3月为建造一栋楼房采购了木材,采购金额按规定计入楼房入账价值,取得了农产品销售发票,楼房完工后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请问该栋楼房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包括通过农产品销售发票计算的进项税额?

答:包括。按照《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是指长期资产原值所对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列明、计算或者包含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增值税法第十六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其他具有进项税额抵扣功能的扣税凭证。

按照上述规定,从你公司描述的情况看,你公司按规定通过农产品销售发票计算的进项税额属于该栋楼房对应的进项税额。

 

【问题21】我公司在2023年5月取得一栋楼房,部分用于对外出租(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部分用于职工食堂(集体福利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金额为600万元,进项税额54万元已于购房当期勾选抵扣。我公司将该栋楼房在取得时按规定列为固定资产核算,资产原值600万元,后续没有进行过资本化改造。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该楼房混合用途期间的进项税额进行逐年调整?

答:不需要。按照《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取得以下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一)2026年1月1日后(含当日),按照会计制度应当开始作为相关资产核算,且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二)2025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在会计制度上按照相关资产核算且在2026年1月1日后完成资本化改造,完成后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按照《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第九条规定以外的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从你公司描述的情况看,上述楼房取得时间在2025年12月31日前,且后续没有进行过资本化改造,那么不属于《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长期资产,无需对该楼房混合用途期间的进项税额进行逐年调整。

同时,按照《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该楼房用于混合用途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22】我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我们理解《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计算公式中第一项“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是按月计算的,那么请问该计算公式第三项中分子“当年混合用途期间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收入”,以及分母“当年混合用途期间全部销售额”和“当年混合用途期间全部非应税交易收入”,应按月还是按季参与计算?

答:按月参与计算。无论是按季申报还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适用《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公式计算时,均应使用月度销售额或收入数据参与计算,且相关月度数据需与第十四条计算公式第一项中“当年混合用途的月份数”的具体月份相对应。

 

【问题23】我公司存在多项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请问《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计算公式中第二项分子“当年混合用途期间按照会计制度计入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长期资产折旧或者摊销额”,以及分母“当年混合用途期间按照会计制度计提的长期资产折旧或者摊销额”,是按照混合用途期间全部长期资产折旧或者摊销额的合计值参与计算吗?

答:不是。

按照《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适用第九条规定情形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分期调整方法调整长期资产相应的进项税额。其中,第十四条计算公式第二项分子中“当年混合用途期间按照会计制度计入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长期资产折旧或者摊销额”,是指单项长期资产在当年混合用途期间,按照会计制度计入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折旧或者摊销额。分母中“当年混合用途期间按照会计制度计提的长期资产折旧或者摊销额”,是指单项长期资产在当年混合用途期间,按照会计制度计提的折旧或者摊销额。

 

【问题24】《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计算公式第三项分子中“当年混合用途期间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收入”,以及分母中“当年混合用途期间全部销售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全部非应税交易收入”,请问是按照混合用途期间全部收入参与计算吗?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适用第九条规定情形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分期调整方法调整长期资产相应的进项税额。其中,第十四条计算公式第三项分子中“当年混合用途期间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收入”,以及分母中“当年混合用途期间全部销售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全部非应税交易收入”,是指当年混合用途期间对应月份所有交易涉及“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销售额和收入,以及全部应税交易销售额和非应税交易收入,而非单项长期资产在混合用途期间所对应的应税交易销售额和非应税交易收入。

 

【问题25】我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请问我公司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是否需要按照《暂行办法》规定转出对应的进项税额?

答:需要。

按照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属于货物范畴。

因此,若你公司的固定资产发生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情形,应按照《暂行办法》第七条等规定,计算转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问题26】我公司在2025年3月取得一栋大楼用于混合用途,资产原值300万元,对应的进项税额27万元已勾选抵扣。2026年5月,我公司对该大楼完成资本化改造,改造支出200万元,对应进项税额18万元已勾选抵扣,重新确认大楼原值为400万元,用途未发生改变。

请问该大楼及其资本化改造支出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在混合用途期间进行逐年调整?

答:不需要。

按照《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取得以下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一)2026年1月1日后(含当日),按照会计制度应当开始作为相关资产核算,且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二)2025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在会计制度上按照相关资产核算且在2026年1月1日后完成资本化改造,完成后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按照《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第九条规定以外的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从你公司描述的情况看,该大楼在2025年12月31日前已在会计制度上按照相关资产核算且在2026年1月1日后完成资本化改造,完成后原值小于500万元,属于《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长期资产。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取得该大楼时的进项税额27万元,及其资本化改造支出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18万元,均可以按规定全额抵扣。

 

 

 

 

 

 

财务部  李亚晨(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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