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长期资产的用途改变 【问题27】我公司一项长期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在按照《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时,如何理解其中“当月”和“当期”的含义?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并已抵扣进项税额后,发生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非正常损失,或者用途改变,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途改变的当月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 净值率=当月期初长期资产净值/长期资产原值×100% 上述所称“当月”,是指已抵扣进项税额的长期资产发生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非正常损失,或者用途改变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当月。 “当期”,是指已抵扣进项税额的长期资产发生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非正常损失,或者用途改变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当月所对应的税款所属期。 【问题28】我公司在2026年1月取得一台设备,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该设备于当月计入固定资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金额为800万元,自2026年2月开始计提折旧。 假如在2027年8月,我公司改变该设备用途,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请问我公司是否需对该设备2026年度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调整? 答:不需要。 按照《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适用第九条规定情形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对混合用途期间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进行逐年调整。 从你公司描述的情况看,该设备属于《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长期资产。 若你公司该设备自2027年8月起用于混合用途,此前是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那么你公司无需对该设备2026年度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调整。 但自2027年8月该设备用于混合用途后,则需要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对该设备混合用途期间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逐年调整。 【问题29】我公司在2026年1月取得一台设备,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该设备在取得当月计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资产原值800万元,次月开始计提折旧,之后也未进行过资本化改造。 假如在2032年8月,我公司改变该设备用途,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请问我公司在2032年8月及以后是否还需调整该设备的进项税额? 答:不需要。 按照《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取得以下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一)2026年1月1日后(含当日),按照会计制度应当开始作为相关资产核算,且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二)2025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在会计制度上按照相关资产核算且在2026年1月1日后完成资本化改造,完成后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第十七条规定,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调整年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为10年。 (三)其他长期资产,为5年。 纳税人取得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长期资产,其调整年限从长期资产取得或资本化改造完成,且原值超过500万元后首次计提折旧或者摊销的当月开始计算。 纳税人取得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长期资产,其调整年限从2026年以后资本化改造完成,且原值超过500万元后首次计提折旧或者摊销的当月开始计算。 从你公司描述的情况看,该设备属于《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长期资产。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截至2032年8月该设备调整年限已满5年,此后再用于混合用途时,无需调整进项税额。 财务部 李亚晨(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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